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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1134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1〕658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1-10-1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厅外资办,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文件深刻阐述了源头治超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监管职责和政策措施,现转发你们,请结合省厅《关于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10〕61号)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坚持路面执法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发挥源头监管的作用,对于减轻路面压力,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缓解社会矛盾以及加快运管机构职能转变,强化运输市场监管等都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源头治超成果,建立健全源头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省厅于2010年8月召开了全省源头治超工作现场会,在总结多年源头治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货运装载源头治超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10〕61号),但目前各市(区)贯彻落实情况不够平衡,与长效治超仍有较大差距。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重视和强化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要把货运源头治理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确保取得实效,争取通过1~2年的努力,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积极争取和接受地方政府领导
源头治超工作的有序有力开展,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坚强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源头治理原则,积极宣传法规,及时有效沟通,争取赢得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要通过地方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与公安、安监、工商、煤炭、国土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和落实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要切实推进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工作,落实治超保证金制度,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三、认真履行货运源头治超法定职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赋予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治超法定职责,交通运输部也对运管机构及运管执法人员履行源头监管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到法定职责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实抓好,做好源头治超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源头企业监管档案制度,全面准确摸清全省货物生产企业及货物运输途径,合理分类、科学监管。
四、下大力气推行货运源头科技治超
用科技手段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要在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交通专网资源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化建设与改造货物装载源头监管系统,建立省、市、县和源头监管企业为节点的四级源头监管联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治超部门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协同联动、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监管系统建设由厅运管局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资金、讲求实效、逐步完善的原则负责实施,并加快推广运用和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
五、落实源头治超与路面执法联动机制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公路局、厅运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路面与货运源头联动治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公路发〔2011〕139号)要求,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并重的治超方针,有效整合交通系统内部路政、运管执法资源,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工作长效机制,扩大治超执法影响面,规范对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货运装载企业的监管,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堵在运输源头。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真正建立起源头治理和路面查处协调配合及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 
六、加强对货运市场秩序有效监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货运源头治理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质量信誉考核,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实施IC卡管理方法,改变货运市场“多、小、散、弱、乱”的现状,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同时要积极增强服务意识,千方百计为车主、货主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和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七、切实加强源头治超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治超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相关工作,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专职运政源头治超执法队伍,完善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执法培训,加强治超人员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治超工作水平和执法能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通过当地政府将源头治超所需经费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成品油消费税等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补助,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省厅根据源头治超工作的实际需要核拨一定的补助经费,由厅运管局统筹安排,全额用于源头治超工作。
八、健全源头治超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严格执行源头治超工作与交通运输项目和资金计划挂钩制度。对源头监管工作不力,出现超限超载运输失控、失管严重问题,查处不力或责任追究不落实,督办不能限期整改的,省厅将采取核减、暂停、缓拨交通运输项目和资金计划,并视情况追究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源头治理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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